醫保定點藥店購藥指南
一、購藥渠道有哪些
(一)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是各類藥品配備使用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據臨床用藥需求,優先使用國家醫保藥品目錄內的藥品。非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醫保基金結算購藥費用。
(二)零售藥店。零售藥店是藥品銷售的重要補充,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非醫保定點藥店。按照藥監部門有關規定銷售藥品,群眾使用現金結算購藥費用。
2、普通醫保定點藥店。按照醫保、藥監部門有關規定銷售藥品,可以使用醫保個人賬戶結算購藥費用。
3、門診保障藥店。符合條件的醫保定點藥店可以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合規處方,使用醫保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結算購藥費用,享受門診報銷待遇。
4、雙通道藥店。符合條件的醫保定點藥店可以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合規處方,在患者住院期間,使用醫保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結算購買國談藥品費用,享受住院報銷待遇。(我市雙通道藥店同時也是門診保障藥店)
二、如何獲取外購藥品處方
(一)醫療機構。通過國家醫保信息平臺電子處方中心提供外配處方服務,患者憑合規處方到雙通道和門診保障藥店購藥,納入住院或門診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目前我市已經接入醫保電子處方中心的定點醫療機構(包括醫保互聯網醫院)均可提供外購藥品處方,同時應符合醫院許可診療科目的范圍等相關規定。(全市定點醫藥機構名單每年度在市醫保局網站等渠道公開)
(二)零售藥店。雙通道和門診保障藥店先獲取購藥患者的身份信息,藥店藥師認真檢查處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規范性,核準用藥信息、有效期及參保人信息后,完成藥品銷售。(全市雙通道和門診保障藥店具體名單附后)
(三)處方要求。根據國家醫保局要求,2025年1月1日起,雙通道和門診保障藥店銷售統籌基金支付的藥品,只接受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流轉的醫保電子處方,不再接受紙質處方,且不接受本市以外的醫療機構外配處方。使用醫保個人賬戶或現金自費購買處方藥時,應當提供處方,但外配處方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三、購藥難舉措
(一)國家藥品目錄規定。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合理配備、使用目錄內藥品,并納入醫保服務協議管理,定點醫療機構要在新版目錄公布后2個月內召開藥事委員會,將臨床有使用需求,尤其是住院有需求以及零售藥店不得經營的談判藥品配備齊全,保障患者治療用藥權利。
(二)醫保服務協議約定。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為有外購藥品需求的患者提供外購藥品處方。對于患者合理需求藥品,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應備盡備”,無法配備的應當及時為患者提供外購藥品處方,不得以完成集采報量等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處方。
(三)取消藥品數量限制。省醫保局、省衛健委聯合印發《關于取消定點醫療機構用藥品種數量限制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醫保部門和衛健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配備的藥品均無藥品數量限制規定。定點醫療機構要取消進院藥品數量限制,落實合理用藥主體責任,建立院內藥品配備與醫保藥品目錄調整聯動機制,根據功能定位、臨床需求和診療能力等優先配備、合理使用醫保目錄內藥品。
(四)豐富購藥渠道。經市場調查,提供配備國家醫保談判藥品、短缺進口合資藥品、集采藥品品種比較齊全的醫藥機構供參考(具體見附表):
1、全市二級及以上公立醫療機構:國談藥品“應備盡備”,集采藥品按照報量使用銷售,根據患者需求適量配備短缺藥品;
2、“唐山醫保”APP(門診慢特病網上購藥平臺):線上問診后,根據患者需求銷售國談藥品、短缺進口合資藥品、集采藥品;
3、國資央企和部分大型連鎖藥店:憑合規醫保電子處方銷售國談藥品、短缺進口合資藥品、集采藥品。
(五)規范購藥行為。為確保基金安全,保障藥品銷售質量,各級醫保部門大力推廣藥品“追溯碼”應用,3月21日起全市定點零售藥店實現“不掃碼不結算”,有效防止串換藥品、倒賣藥品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參保人權益。